借款国指导文件 针对投资项目融资的 环境和社会框架 环境和社会标准 8 文化遗产 指导文件为借款国应用《环境和社会标准》提供指导,这些标准是世界银行 2016 年《环境和社会框架》的组成部分。 指导文件帮助解释各项《环境和社会标准》的要求,指导文件并非世行的政策,也不具有强制性。在项目决策过程中, 指导文件不能取代在决策过程中正确判断力的必要运用。若指导文件与《环境和社会标准》有任何不符或冲突,以《环境 和社会标准》的规定为准。标准的每一段都在一个框中显示,随后为相应的指导说明。 第一版 2018年6月发布 ii 目录 简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目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适用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A. 综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B. 利益相关方磋商和文化遗产的识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保密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利益相关方进入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C. 法定保护的文化遗产区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D. 特定文化遗产类型的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考古地点与文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建筑遗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具有文化意义的自然特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可移动文化遗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E. 文化遗产的商业使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附件 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参考文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iii 简介 1.  《环境和社会标准 8》认识到文化遗产以有形和无形形式在过去、现在和将来之间持续传承。人们认定文化遗产 是对人类不断发展的价值观、信仰、知识和传统的反映和表达。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宝贵的科学和历史信息来源、经 济和社会发展的资产以及人们文化身份和习俗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很多方面都非常重要。《环境和社会标准 8》 规定了在整个项目周期内保护文化遗产的措施。 2.  本《环境和社会标准》就项目活动对文化遗产造成的风险和影响提出了一般规定。《环境和社会标准 7》提出了 在有原住民的情况下,对文化遗产的附加要求。《环境和社会标准 6》列明了生物多样性的社会和文化价值。《环 境和社会标准 10》中提出了对利益相关方参与和信息公开的规定。 目标 • 保护文化遗产免受项目活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并且为其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 将文化遗产视为可持续发展的组成部分。 • 促进与利益相关方就文化遗产进行有意义的磋商。 • 促进公平分享使用文化遗产所带来的收益。 适用范围 3.  本《环境和社会标准》的适用性在《环境和社会标准 1》中所述的环境和社会评价期间确定。 指导文件 3.1 作为环境和社会评价的一部分,在项目周期的各个阶段考虑文化遗产的风险和影响至关重要。对文化遗产的 早期关注尤其重要,因为在项目设计和项目期间可能考虑文化遗产的存在。与利益相关方进行磋商,包括受项目影响各方 以及国家和地方文化遗产部门;分析管理文化遗产的国家法律法规;评估现有文化遗产存量、地图和土地或海岸测量,均有 助于识别文化遗产、了解项目对文化遗产潜在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和影响的性质和重要性,及其影响。 4. “文化遗产”术语所包含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在地方、区域、国家甚至全球范围得到认可和珍视, 如下所示: • 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具有考古、古生物、历史、建筑、宗教、美学价值或其他文化意义的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的物品、 场所、建筑或建筑群以及自然特征和景观。可能位于城市或农村并可能位于地上、地下或水下; •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被各社区和群体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实践、表现形式、表达方式、知识、技能 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 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 指导文件 4.1 文化遗产可能因很多原因得到认可和珍视,包括: (a) 历史上和现在与现有社区有关联的社会和精神价值; (b) 作为考古或历史证据来源的科学重要性; (c) 其状况、完整性、稀有性、艺术性或美学品质或源头所固有的背景价值; (d) 作为旅游业和其它商业活动收入来源的经济价值; 1 5.  《环境和社会标准 8》的要求将适用于可能给文化遗产带来风险或影响的所有项目,包括以下项目: (a) 涉及挖掘、拆除、土方运输、淹没或其他物理环境变化; (b) 位于法定保护区或法定缓冲区; (c) 位于或靠近已确认的文化遗址; (d) 专门设计用以支持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使用。 指导文件 5.1 除了通常与挖掘、拆除或其它物理变化相关的较为明显的影响类型外,还包括可能影响文化遗产遗址和建筑物 的空气或水污染;还可能由于灌溉项目导致一个地区地下水位上升或下降,可能损坏古建筑或文物的地基;或由于能源项目 建造传输线路,可能破坏历史或自然景观。 指导文件 5.2 环境和社会评价应识别任何国家或地方认可的文化遗产遗址,并考虑相关的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或其它要求。 其它要求可能包括当地习俗和传统。 6. 《环境和社会标准 8》的要求适用于文化遗产,无论它是否已经受到法律保护,或以前曾被认定,或曾遭到破坏。 指导文件 6.1 文化遗产可能对不同的个人或群体具有不同的价值,无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文化遗产,还是之前已被确认或 受到破坏的文化遗产。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包括社区成员以及文化遗产专家的参与,对于确定相关的利益相关方及其赋予 文化遗产的价值和意义非常重要。例如,一个当地神社可能对传统宗教敬拜很重要,但国家文化遗产部门可能对其并不了 解或认为不够重要。在某些情况下,当地社区可能对地上和地下的考古证据兴趣有限,但这些证据对专家了解过去人类居 住历史来说意义重大。 指导文件 6.2 虽然一个国家的某些文化遗产可能已经被确定,并且某些情况下已受到法律保护,但很多地区可能没有经过 文化遗产调查,因此可能的文化遗产相关文献可能相对有限。因此,项目的筹备和实施可能造成发现以前未知的物质和非 物质文化遗产。 指导文件 6.3 对被当地社区视为重要的文化遗产的影响,即使其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或保护,也必须加以考虑。考虑这些 影响至关重要,因为文化遗产可以由宗教、部落、种族或其它社区部门来指定、保护或管理,从而根据传统和习俗予以承认。 在一些社会中,文化遗产遗址和物品的性质、地点和使用可能是保密的,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知道。 7.  只有当项目的物理组成部分对这类文化遗产产生重大影响时,或者如果项目打算将此类文化遗产用于商业目的,  《环境和社会标准 8》的要求才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指导文件 7.1 环境和社会评价还考虑可能因项目受到重大影响或处于危险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例如,项目活 动可能需要砍伐和移动用于文化或宗教用途的树木和巨石,这些树木和巨石被认为是神圣的。如果潜在风险和影响被确认, 应采取措施和行动来避免、缓解以及 / 或管理这些风险和影响。例如,对这些神圣物品安排保护措施、预约访问或由社区 认可的移动。 指导文件 7.2 如果一个项目打算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用于商业目的,或包含寻求利用和开发当地社区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范 畴的知识、创新或实践的组成部分,那么考虑项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风险和影响也至关重要(有关文化遗产商业用途的 更多信息见《环境和社会标准 8》第 29 和 20 段以及以下 E 节。)例如,旨在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项目由于可能过 度开发可能同时对该文化遗产构成风险,或由于过度使用造成影响。 2 要求 A. 综述 8.  《环境和社会标准 1》中所述的环境和社会评价将考虑项目给文化遗产带来的直接、间接和累积的风险和影响。 借款国将通过环境和社会评价确定拟议项目活动给文化遗产带来的潜在风险和影响。 指导文件 8.1 直接影响通常是最明显,如由施工活动引起的影响。这些影响通常来自挖掘、疏浚、洪水或重型机械引起的振动。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可能发生的间接和累积影响可能是由于水域地区的条件变化,或由于道路新建或改善增加 的交通拥堵和建筑活动造成的。 9.  借款国应避免对文化遗产造成影响。若无法避免,借款国应确定并实施相应措施,根据管理及缓解措施排序解决 1 2 对文化遗产造成的影响。 在合适的情况下,借款国应制定《文化遗产管理计划》。 脚注 1 缓解措施包括:例如,重新安置或修改项目的物理足迹;记录备案;提高国家机构和地方机构管理受项目影响文化遗产的能力;建立监督 体系,追踪活动的进程和效果;确定缓解措施的实施时间表和所需预算;对偶然发现进行分类。这些措施将考虑 D 节有关特定类型文化遗产的规定。 脚注 2《文化遗产管理计划》将包含各缓解措施的时限和所需资源预估。《文化遗产管理计划》可以作为独立的文件拟定,并考虑《环境和社会 承诺计划》中所列的项目风险和影响的性质和范围。 指导文件 9.1 如果对文化遗产的影响不可避免,重要的是缓解措施应反映国家法律,让相关文化遗产部门参与,并在适当 情况下考虑受项目影响各方及其它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包括当地社区和土著居民代表。有关利益相关方参与的信息见《环境 和社会标准 10》。 指导文件 9.2 缓解措施应考虑受影响的文化遗产的具体特点以及利益相关各方赋予它的不同价值。根据管理和缓解措施排 序,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最好在原址保护,以避免移动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如果通过改变项目设计来避免影响不可行, 应制定其它缓解措施来解决相关风险和影响。 指导文件 9.3(脚注 2)根据对文化遗产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的性质和规模,可能需要与利益相关方磋商制定文化遗产 管理计划(CHMP)。文化遗产管理计划包括:文化遗产的识别和管理以及监测安排。文化遗产管理计划的指导大纲见本《指导 文件》附件 1。 10.  借款国将采取全球认可的与项目相关的文化遗产保护、实地研究和记录备案的做法,包括承包商和其他第三方 等渠道。 指导文件 10.1 记录和保护文化遗产的方法通常包括实地调查,以确认可能受项目影响的文化遗产。在较小的地区,可能 适于采取人工调查,而对于较大的地区,可能适于采取各种文化遗产调查技术(如摄影测量和遥感技术用于交叉参考和比 较调查数据)。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识别通常涉及与传统传承者和某些文化习俗的实践者进行磋商。可通过记录非物质 形式以及收集相关文件来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方法的应用应符合项目对文化遗产的风险和影响。 3 11.  偶然发现程序是在项目活动期间,遇到此前未知的文化遗产情况下,需要遵循的项目特定程序。它将被纳入与项 目建设有关的所有合同中,包括挖掘、拆除、土方运输、淹没或其他物理环境变化。偶然发现程序将规定如何对项 目有关的偶然发现进行管理。偶然发现程序将包括以下要求:由文化遗产专家通知相关机构有关发现的物品或场所; 用栅栏隔开物品或场所所在的区域,以避免进一步干扰;由文化遗产专家对发现的物品或场所进行评价;确定并实 施与本《环境和社会标准》和国家法律要求一致的行动措施;对项目人员和项目工作人员开展有关偶然发现程序的 培训。 指导文件 11.1 偶然发现是指任何文化遗产的意外发现或识别。偶然发现通常发生在项目建设阶段。例如,偶然发现可能 包括发现文物、表明地下埋葬有考古遗址、人类遗骸、植物化石或动物遗骸或动物痕迹的文物,或似乎表明存在考古材料 的自然物体或土壤特征。 指导文件 11.2 偶然发现程序应包含在相关的采购文件和给承包商的指示中。发现程序应包括在土壤或地下水中发现文物。 偶然发现程序不能代替施工前的调查和分析。 指导文件 11.3 偶然发现程序包含根据国家法律以及在适用情况下根据国际公认惯例和当地习俗对偶然发现文物的识别、 通知、记录和管理。偶然发现程序可能包括: (a) 对破坏地面的活动进行预先调查和监测,特别是在存在文化遗产可能性高的地点; (b) 在有潜在重大发现的情况下暂时停工的步骤; (c) 保护偶然发现不受任何进一步项目活动影响的步骤; (d) 承包商行为守则,包含如何处理偶然发现以及合同工的培训的规则和指南; (e) 在发现偶然发现的情况下进行适当干预的步骤; (f) 偶然发现程序实施的监测系统; (g) 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安排; (h) 在适当情况下与相关原住民部门的安排。 12.  必要时,由于项目的潜在风险和影响,环境和社会评价将需要文化遗产专家参与。如果环境与社会评价确定项 目在项目周期内任何时候均会给文化遗产带来重大的潜在风险和影响,借款国将聘请文化遗产专家来协助文化遗产 的认定、价值评估和保护。 指导文件 12.1 不同类型的文化遗产具有不同的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任何参与的专家应具备处理项目中确定的文化遗产 问题的适当经验和专业知识。 B. 利益相关方磋商和文化遗产的识别 13.  借款国将根据《环境和社会标准 10》,识别已知存在或可能在项目周期中遇到的文化遗产的所有利益相关方。 这些利益相关方包括: (a) 受项目影响的各方,包括在本国内还在使用或在相关记忆中曾使用该文化遗产的个人和社区; (b) 其他利益相关方,可能包括受委托进行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或地方监管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以及文化遗产专家, 包括国内和国际文化遗产组织。 4 指导文件 13.1 与利益相关方的磋商可能导致文化遗产的识别。例如,与受项目影响各方的磋商可能发现未发掘考古材料 的存在。文化遗产的识别还可通过与国家文化遗产部门、文化遗产专家,以及在适当情况下与当地传统传承者的磋商来实现。 指导文件 13.2 在项目筹备初期应识别并咨询利益相关方,因为这有助于识别文化遗产、记录其存在和重要性、评估项目 的潜在影响并及时确定适当的缓解措施。不同类型的文化遗产可能需要与不同利益相关方进行磋商,包括在适当情况下与 当地和土著居民传统传承者进行磋商,他们可能在文化遗产中有不同的利益或具有不同意义。《环境和社会标准 10》及相 关指导文件提供了有关识别利益相关方的更多细节。 14.  借款国将根据《环境和社会标准 10》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意义的磋商 3 以识别潜在项目可能会影响到的文化遗产; 4 考虑受项目影响的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评估潜在风险和影响;并探索避免和缓解的方法。 脚注 3 借款国应支持通过与相关当局进行沟通(包括受委托保护文化遗产的相关国家或当地监管机构),让不同利益相关者参与项目并提供合作,   来建立最有效的方法以解决利益相关方的关切事宜,并让其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中。 脚注 4 文化遗产的重要性,需要以文化遗产的保护和适当使用为出发点,并考虑到相关价值体系和受项目影响各方(包括个人和社区)以及其他 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指导文件 14.1 关于文化遗产磋商的记录文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a) 利益相关方认识和理解文化遗产及其赋予文化遗产价值的方式; (b) 任何有关文化遗产保密性需要的问题,如文化遗产传统用途的地点或详情以及在适当情况下所涉及的个人(见下文 第 15 段); (c) 因对文化遗产的不同看法而产生的任何现有或潜在的冲突;以及 (d) 受影响方及其它利益相关方对如何解决与文化遗产相关的项目风险和影响的任何意见,包括对拟议缓解措施的意见。 指导文件 14.2 如果受项目影响各方与其它利益相关方 —— 如国家文化遗产部门或文化遗产专家,对有关受项目影响的文化 遗产的重要性或其管理方法存在分岐,借款国可决定聘请第三方专家对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提供建议。 保密性 15.  在与世界银行、受项目影响各方(包括个人和社区)和文化遗产专家磋商后,借款国将确定公开与文化遗产有 关的信息是否会影响或危害上述文化遗产的安全和完整性或者危及信息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公开信息时需要隐去 敏感信息。如果受项目影响各方(包括个人和社区)对文化遗产的位置、特征或传统使用进行保密,借款国应采取 适当措施维护这种保密性。 指导文件 15.1 在某些情况下,有关文化遗产的信息披露可能会使利益相关方或文化遗产本身面临风险。与受项目影响各 方磋商以确定是否可以或应该披露有关文化遗产的信息至关重要。如果磋商确定最好不要披露有关文化遗产的信息,应采 取适当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可能包括在影响评价文件中隐去任何透露敏感区域的地图或显示文化遗产位置或性质或利益相 关方身份的信息。 指导文件 15.2 如果对可能受项目影响的文化遗产位置只知道一般信息,尽管缺乏对精确位置的了解,仍应尽可能采取适 当的缓解措施来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在与了解有关文化遗产具体位置的受项目影响方进行磋商后才能得到最好的实施。 利益相关方进入权 16.  如果借款国的项目地点中含有文化遗产,或需要阻止相关群体进入以前曾经能够进入的文化遗址,借款国应与 文化遗址的使用者进行磋商,允许相关社区继续进入文化遗址,或提供其他替代的进入路线,但须首先考虑健康和 安全因素。 5 指导文件 16.1 如果项目活动限制了进入文化遗产的通道,在施工前,如果可能的话,应确定为文化遗产传统使用者提供 不同的进入途径。例如,如果施工活动阻挡了敬拜场所的路径,应在环境和社会评价过程中考虑提供不同的的进入路径。 指导文件 16.2 如果无法提供进入路径,例如由于文化遗产位于建筑工地内,应考虑允许在指定日期或在指定时间内进入。 如果可能,应向文化遗址的传统使用者告知进入时间的详细信息,以方便他们进入。 C. 法定保护的文化遗产区域 17.  作为环境和社会评价的一部分,借款国将确定所有列出的受项目影响的法定保护文化遗产区域是否存在。5 如果 拟议项目位于法定保护区或法定缓冲区内,借款国将: (a) 遵守地方、国家、地区或国际文化遗产法规6和保护区管理规划; (b) 就拟议项目与保护区主办方和管理方、受项目影响方(包括个人和社区)和其他有关方进行磋商; (c) 酌情实施额外规划,以促进和加强该保护区域的保护目标。 脚注 5 例子包括世界遗产地和国家及地方级保护区。 脚注 6 地区或国际文化遗产条例对项目的适用性将通过环境和社会评价来确定。 指导文件 17.1 为帮助确保受项目影响的文化遗产符合相关法规,至关重要的是考虑与文化遗产的识别和管理有关的国家 法律、法规和做法,以及任何受保护的文化遗产登记或名单,包括被指定为世界遗产的遗址。在一些国家,根据具体的法律 和行政规定,登记名单由国家、国家以下以及地方等不同级别政府编制和维护。 D. 特定文化遗产类型的规定 考古地点与文物 18.  考古地点包括建筑遗址、史前古器物、人类或生态要素的组合,可能全部位于地面或水面以下,也可能部分或 7 全部位于地面或水面以上。考古文物可能在地球表面的任何地方找到, 可能以单一或分散在大片区域中的形式出现。 8 此类文物还包括墓葬区、 遗骸和化石。 脚注 7 大多数考古地点都是隐藏不可见的。即使考古材料没有被当地人了解或认可,或未被国家或国际考古机构或组织记录,在任何给定区域内 没有考古材料的情况也很少见。 脚注 8 第 18 条提及的墓葬区是指与项目区域内目前居住人口无关的墓葬区。对于更多与受项目影响各方直接相关的最近墓葬区,可根据第 8 和 第 9 条,通过与其进行协商确定适当的缓解措施。 指导文件 18.1 考古材料包括过去人类活动特别是人类居住地的物理遗迹。这些遗迹可能被发现集中在一个区域或分散在 地表,也可能分布在洞穴和岩层、河床、海岸线和水下,包括沉船和被洪水淹没的居住地。考古遗址可能包含文物、植物 和动物遗骸、建筑物遗迹和土壤特征。考古材料可能是完全或部分被地表土壤或其它沉积物掩埋的大规模或小规模古代居 住地,也可能是临时游牧营地或其它短期活动的短期遗迹。 指导文件 18.2 在某些地方,墓地或陵园可能不被视为文化遗产。例如,它们可能是近期或不确定年代,被认为不具有历史 或考古价值,或与目前当地居民无关。在这种情况下,应与受项目影响各方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磋商,根据《环境和社会 标准 1》确定应采取的适当缓解措施。 6 19.  如果项目区域存在或有很大可能性存在过往人类活动的证据,借款国应开展案头研究和实地考察,对考古遗址 进行记录备案、地图测绘并展开调查。借款国应记录项目周期中发现的考古遗址和文物的位置和特征,并将相关文 档提供给国家或地方的文化遗产管理机构。 20.  借款国将通过与文化遗产专家进行协商,来确定项目周期中发现的考古文物是否:(a) 仅需记录备案;(b) 需要 挖掘和记录备案;或 (c) 需要就地保护,并对考古文物进行相应管理。借款国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规定确定文 物的所有权和托管责任,在托管转让前,应安排进行鉴定、保护、标注、安全储存及确定是否可进入,以便进一步 研究和分析。 指导文件 20.1 所有考古证据应根据国家法律和良好国际行业惯例进行记录备案。在进行挖掘时,应由文化遗产专家根据 国家法律和良好国际行业惯例来进行,并将结果提交给相应的文化遗产部门。 建筑遗产 21.  建筑遗产是指,在都市或乡村环境下的单一建筑物或建筑物群,能够证明特定文明、重大发展或历史事件的真 实存在。建筑遗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空地,可以从建筑、审美、精神或社会文化角度视为构成具有凝聚力且有 价值的过去和当代的人类定居点。 指导文件 21.1“建筑遗产”的重要性可能因文化而有所不同,甚至在同一文化中也可能不同。建筑遗产可能与历史事件或 人物、文化习俗、节日或历史时期有关,或作为当地和外来建筑的证据。建筑遗产可能已被废弃或仍在使用,也可能与考 古遗迹有关。项目附近的建筑遗产可通过与利益相关方的研究和磋商来识别,利益相关方可能包括当地和国家文化遗产部门、 文化遗产专家和受项目影响社区。 指导文件 21.2 建筑遗产可能是公共或私人所有,由个人或宗教组织或世俗组织、政府或非政府机构来管理。对国家城乡 规划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分区标准的研究有助于识别受国家和当地保护的建筑遗产,并为制定缓解措施提供信息。 22.  借款国应确定适当的缓解措施来解决对建筑遗产的影响,可能包括 (a) 记录备案;(b) 保护或原址修复;(c) 搬迁 9 保护或修复。在文化遗产建筑修复或复原过程中,借款国应保持建筑物的形式、建筑材料和技术的准确性。 脚注 9 符合适用的国家和地方法律和 / 或分区法规以及良好国际行业实践。 指导文件 22.1 缓解措施应考虑可能与建筑遗产相关的当地社区的习俗、传统和做法。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利用当地贸易、 工艺和材料来支持建筑遗产的完整性。 23.  借款国应考虑项目基础设施在视野范围内的适宜性和效果,以便保护单一历史建筑或历史建筑群的物理环境和 视觉环境。 7 具有文化意义的自然特征 24.  自然特征中可能具有文化遗产意义。例如宗教圣山、山脉、景观、溪流、河流、瀑布、洞穴和岩石;神圣的树木、 10 植物、丛林和森林;裸露岩壁上或洞穴中的雕刻或画像;早期人类、动物或腐化残留物的古生物沉淀。 这些遗产 的重要性可能仅针对小部分当地群体或少数人口。 脚注 10 通常文化意义的指定需要保密,只为特定当地人口所知,并与宗教仪式或活动相关联。此类文化遗产的神圣性将使得确定如何或缓解相 关损害的过程充满挑战。自然文化遗址可能含有考古文物。 指导文件 24.1 这类文化遗产与非物质精神意义有紧密关系,其中也包括文化景观。文化景观是自然景观与人造工程相 结合的产物。它们说明了在自然环境和连续的外部和内部社会、经济和文化力量的制约和 / 或机会的影响下,人类社会、 当地文化和居住地的逐渐演变。文化景观还可能包括历史古迹和考古遗址。文化景观可促进利用现代技术实现土地的可持 续利用,或增强景观的自然价值,从而支持生物多样性。 25.  借款国应通过研究和与受项目影响的各方 ( 包括个人和社区磋商 ),来确定具有文化遗产意义的受影响的自然  特征、重视此类特征的人群、以及有权代表并就遗产地的位置、保护和使用进行磋商的个人或群体。 指导文件 25.1 与受项目影响各方的研究和磋商有助于在项目筹备初期确定自然特征的文化意义,并确定管理或缓解项目 对此文化遗产影响的最佳解决方案。这些解决方案可能导致项目变更,如道路、灌溉渠道、铁路轨道的重新调整或建筑的 重新设计。所有解决方案和流程都应详细记录,并向所有各方分发所商定的解决方案。如果所商定的解决方案要求完成相关 典礼和仪式作为缓解措施的一部分,相关传统机构应确认所有商定的缓解措施均得以实施。 26.  具有文化遗产意义的大多数自然特征最好通过原地保存来保护。如果不可能在其现有地点保留自然特征,则应 根据良好国际行业实践与受项目影响的各方协商,将文化遗产转移到另一地点。就转移达成的协议应尊重与被转移 的文化遗产相关的传统习俗,并确保这些习俗能够持续存在。 指导文件 26.1 保护具有精神意义的文化遗址的神圣性至关重要。在这方面,借款国的代表和承包商应了解受项目影响地 区任何具有精神意义的地点,并以尊重的方式计划那些可能影响具有文化重要性的自然特征的神圣性和宁静的项目的相关 活动。 可移动文化遗产 27.  可移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物体:古代或稀有的书籍和手稿;绘画、图画、雕塑、雕像和雕刻;现代或古代的宗教 文物;古代的服装、珠宝和织物;纪念碑或历史建筑的碎片;考古文物以及自然历史标本,例如贝类、植物或矿物。 项目带来的发现和人员出入可能使文物极易面临被偷盗、非法交易或滥用的危险。针对受影响的可移动文化遗产文物, 借款国应采取措施防止盗窃或非法走私行为的发生,并将上述行为告知相关机关。 指导文件 27.1 如果工作人员了解文物的价值;如果第三方通过工作人员获得文物用于进行非法交易;或在偏远地区,如果 项目令以前未知的文物价值受到关注;那么盗窃、贩卖和滥用可移动文化遗产的风险可能会增加。在这些情况下,除了采 取实际安全措施以外,在工作人员的合同、行为准则和劳工管理做法中还应包含相关的缓解措施,并明确告知项目工作人员、 承包商以及直接和合同工人。在必要情况下,在合同生效和实施开始前通过重新安置来保护文化遗产可能很重要。 8 28.  借款国应与相关文化遗产机构磋商,识别可能由于项目而受到威胁的可移动文化遗产,并制定项目期间保护这 些文化遗产的规定。借款国应向负责可移动文化遗产文物监督和保护的宗教或世俗机关或其他托管人提供项目活动 的时间表,提醒他们这些文物的潜在脆弱性。 指导文件 28.1 负责管理可移动文化遗产的机构或个人应了解项目活动以及进行这些活动的预期时间表,以便根据需要与 项目协调。如果可能,应在项目实施前告知有关部门缓解措施,包括安全措施。在某些情况下,缓解措施可能包括将可移 动文物搬迁至博物馆或其它地方妥善保管,特别是在项目施工阶段,这些文物可能最容易受损。 E. 文化遗产的商业使用 29.  如果项目拟将与受项目影响各方(包括个人和社区)有关的文化遗产用于商业用途,借款国应向受项目影响各 方告知以下内容:(a)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其所拥有的权利;(b) 拟议商业开发的范围和性质及潜在影响;(c) 商业开发 和影响的潜在后果。 指导文件 29.1 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用途可能包括旅游项目,带游客参观文化遗产,如古堡、教堂和寺庙。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商业用途可能包括利用传统医学知识或其它神圣或传统技术来加工植物、纤维或金属。 指导文件 29.2 在准备拟议使用文化遗产用于商业目的的项目时,应考虑受项目影响各方(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管理、 使用和进出文化遗产的权利。如果项目涉及原住民 / 撒哈拉以南非洲历史上缺乏服务的传统当地社区的文化遗产,《环境 和社会标准 7》的相关要求也适用。 指导文件 29.3 在这种情况下,评估有关传统或当地名称或包括照片在内的图像以及其它媒体、艺术或音乐用于商业用途 时的文化敏感性也至关重要。 30.  借款国不得进行此类商业用途,除非:(a) 借款国已经与利益相关方进行《环境和社会标准 10》所述的有意 义的磋商;(b) 公平、平等地分享从这些文化遗产的商业使用中获得的收益,符合受项目影响各方的习俗和传统;  (c) 根据管理及缓解措施排序确定缓解措施。 指导文件 30.1 文化遗产用于商业用途产生的效益可能包括就业、职业培训和社区发展。 9 附件 A 本附件提供了《环境和社会标准 8》和本《指导文件》中所述《文化遗产管理计划》要素的指导性大纲。《文化遗产管理计划》 包含与项目有关的以下方面: (a) 对适用于文化遗产的法律和制度框架的审核; (b) 项目及其它利益相关各方的作用和职责,如借款国、承包商、受项目影响的人和文化遗产部门; (c) 在项目整个周期中识别和管理文化遗产的步骤; (d) 拟采取的缓解措施; (e) 在项目采购文件包含有关文化遗产相关要求的步骤,包括偶然发现程序; (f) 实施时间表和预算; (g) 监测和报告要求。 10 参考文献 在运用《环境和社会框架》方面有许多对借款国十分有用的资源。下面列出的参考文献可能有助于借款国落实《环境和社会 框架》的要求。这些列出的资源未必代表世界银行的观点。 世界银行集团 Goodland, Robert, and Maryla Webb. 1987. “The Management of Cultural Property in World Bank-Assisted Projects. Archeological, Historical, Religious, and Natural Unique Sites.” World Bank Technical Paper Number 62. World Bank, Washington, DC, September. http://documents.worldbank.org/curated/en/172981468739305512/The-management- of-cultural-property-in-World-Bank-assisted-projects-archaeological-historical-religious- and-natural-unique-sites World Bank. 1994. “Cultural Heritage i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ourcebook Update. World Bank, Washington, DC. http://siteresources.worldbank.org/INTSAFEPOL/1142947-1116497775013/20507410/ Update8CulturalHeritageInEASeptember1994.pdf ———. 2009. “Physical Cultural Resources Safeguard Policy. Guidebook.” World Bank, Washington, DC. http:// siteresources.worldbank.org/INTSAFEPOL/Resources/PhysicalCulturalGuidebook. pdf The World Bank provides Physical Cultural Resources Country Profiles at http://sdweb.worldbank.org/pcr/ 附加参考文献 Davis, M. J., K. L. A. Gdaniec, M. Brice, and L. White. 2004. “Mitigation of Construction Impact on Archaeological Remains.” Museum of London Archaeology Service for English Heritage, London. https://www.mola.org.uk/sites/ default/files/downloads/Mitigation%20of%20constructi on%20impact%20A4.pdf 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 2011. “Guidance on Heritage Impact Assessments for Cultural World Heritage Properties.” 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 Paris. https://www.icomos.org/world_heritage/HIA_20110201.pdf Rio Tinto. 2011. “Why Cultural Heritage Matters. A Resource Guide for Integrating Cultural Heritage Management into Communities Work at Rio Tinto.” Rio Tinto, Melbourne. http://www.riotinto.com/documents/ReportsPublications/ Rio_Tinto_Cultural_Heritage_Guide.pdf Secretariat of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2004. The Akwé Kon Guidelines.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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